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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十届全国少儿电子琴大赛今年八月在哈尔滨举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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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,促进少年儿童全面素质的提高,宋庆龄基金会与中央音乐学院共同主办第十届“全国少年儿童电子琴大赛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比赛时间:2004年8月中旬

  二、比赛地点:黑龙江省哈尔滨市

  三、参赛办法:

 (一)独奏比赛参赛办法:

  1、参赛形式:各地区必须举行选拔赛,只有通过选拔赛产生的选手,方可有资格参加全国大赛,否则将取消其比赛资格。

  2、参赛选手分组:

  甲组:1992年7月31日前---1989年8月1日后

  乙组:1995年7月31日前---1992年8月1日后

  丙组:1997年7月31日前---1995年8月1日后

  请各地区按上述年龄选拔甲、乙、丙组选手各一名组成代表队参赛。

  3、独奏比赛的演奏曲目:

  甲组选手演奏规定曲目一首,自选曲目一首,课题曲一首。乙组选手演奏规定曲目一首,自选曲目一首,即兴曲一首。丙组选手演奏规定曲目一首,自选曲目一首,视奏曲一首。参赛选手演奏曲目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。

 (二)合奏比赛参赛办法:

  1、参赛选手年龄:

  凡在1989年8月1日后---1997年7月31日前出生的少年儿童均可参加。请各队代表队按上述年龄选拔选手报名参赛。

  2、参赛程序及演奏曲目:

  合奏比赛四人为一组,比赛分初赛和决赛两次进行。

  初赛:选手演奏规定曲目一首,自选曲目一首。

  决赛:自选曲目一首,即兴曲一首。

  初赛和决赛的曲目允许重复,自选曲目时间不宜过长,乐曲长度控制在4--6分钟。规定曲目将另行下发。

  初赛采用VCD(DVD也可)盘寄送方式参加评选。要求:各代表队录制方式不允许使用后期剪辑合成方法录制,电子琴音源不得使用调音台等音响设备,只能现场实录,参赛选手首先演奏规定曲目,其次演奏自选曲目。各参赛队需在光盘上注明参赛单位名称、选手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。报名参赛的选手决赛时不得更换,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。

  四、表彰奖励:

  独奏比赛设奖项目:

  演奏奖:甲、乙、丙组各设一等奖3名;二等奖6名;三等奖9名;优秀奖若干名。

  创作奖:为弘扬民族文化,鼓励创作有中国特色的电子琴乐曲,本届大赛设创作奖。参加评奖的乐曲不得超过6分钟,参评作品可在报到时交大赛办公室。评奖作品的具体规定将另行通知。

  园丁奖:授予获得一、二等选手的直接指导教师。

  团体奖:本届大赛特设团体奖,授予甲、乙、丙组分数总和前三名的代表队。

  本届合奏比赛设立一等奖二名;二等奖三名;三等奖四名,优秀奖若干名。

  五、大赛指定用琴:

  甲组使用卡西欧WK---3500型电子琴,

  乙组使用卡西欧CT---788型电子琴,

  丙组使用卡西欧CT---688电子琴。

  合奏比赛初赛只能使用卡西欧系列电子琴。入选参加合奏决赛的选手,使用三台卡西欧CT---788型电子琴,卡西欧AP---21C电钢琴一台。

  六、比赛有关要求:

  1、选手的练习用琴,可由大赛办公室借给。请于2004年2月1日前(以当地邮戳为准),将随通知附去的报名回执寄回大赛办公室报名,并联系练习用琴的办法。回执必须填写详细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人及电话,必须加盖公章。

  2、选手借用的练习用琴,大赛结束时必须归还大赛办公室。请保护好包装盒及所备配件,损害或丢失的,要予以赔偿。

  正式比赛用琴,由大赛办公室统一提供。

  3、参加独奏比赛的各代表队赴哈尔滨市参加大赛时,除三名选手外可派领队及指导教师各一名参加,以上五名人员在哈尔滨参赛时的食宿均由大赛办公室统一提供,其往返旅费及其它费用自理。

  参加合奏决赛的选手,由指导教师一人带队参赛,其往返路费自理,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由大赛办公室负担。报到时间及方法另行通知。

  4、各代表队赴哈尔滨参赛的选手名单,须附户口复印件,请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大赛办公室。

  5、大赛办公室设在宋庆龄基金会宣传活动部。

 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瑞得大厦5层512室(2004年1月31日前,请按上述地址联系)

 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安贞西里26号浙江大厦A12层(2004年1月31日后,请按上述地址联系)

  邮政编码:100029

  联系人:孙小萍

  电话:010-82031356 13701162057  

  传真:010-82031351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宋庆龄基金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传活动部

回  执

宋庆龄基金会:

  我们决定报名参加2004年举办的第十届“全国少年儿童电子琴大赛”的合奏初赛。

  通讯地址: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公章:

  邮政编码: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:

  联系人:

注:合奏比赛的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。

回  执

宋庆龄基金会:

  我们决定参加2004年的第十届“全国少年儿童电子琴大赛”。

组别 是否参加 电子琴型号 数量 是否借用
甲组 WK---3500 壹台
乙组 CT---788 壹台
丙组 CT---788 壹台

   通讯地址: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公章:
  (详细)

   邮政编码:

   联系人:电话:

   注:(1)请在表中是否参加栏和是否借用栏中画“√”或“×”。

    (2)此回执必须加盖公章。

    (3)借用的练习用琴,请务必在参赛时带到哈尔滨,比赛结束时归还大赛办公室。

    (4)如有不清楚的地方,可向大赛办公室询问。
顶端 Posted: 2004-05-19 16:41 | [楼 主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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